导 读:
5月13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优先在本省域内组织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并向患者说明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在医疗机构现场及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所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线上服务工作量这样统计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统计“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量时,对1个诊疗活动由1家医疗机构独立完成服务的情况,该医疗机构依据医嘱计1次工作量;对由接诊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中的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完成服务的情况,双方可分别计1次工作量。
行政部门在开展宏观数据统计时,应当依据实际诊疗人次只对受邀方工作量进行统计。
严格执行本地允许的项目
《通知》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包括“互联网诊察”、“远程监测”、“远程会诊”、“远程诊断”4个部分,共计10项服务。
《通知》提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项目技术规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原则,严格执行本地区允许实施的项目技术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在全国“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外,医疗机构不得私自新增服务项目。医疗机构新增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须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布,否则医疗机构不得申报价格和开展相关收费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除外)。
须公开说明收费情况
医疗机构作为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优先在本省域内组织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并向患者说明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国卫财务发〔2019〕64号),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在医疗机构现场及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所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明确收费主体
《通知》提出,“互联网+医疗服务”由接诊医疗机构(指互联网诊疗活动中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中的邀请方)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费用。
接诊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向其他参与的机构(指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中的受邀方或提供第三方平台的机构等)支付费用。
收入要这样分配
《通知》提出,要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不增加患者整体费用的前提下,自行协商确定医疗收入分配比例,签署约定协议。
对于开展服务过程中涉及医疗机构与提供第三方平台机构之间合作的,《通知》明确这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协议的形式约定相关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互联网+医疗服务”收入的确认,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接诊医疗机构全额确认医疗收入。
如果涉及受邀方,受邀方按照与接诊医疗机构的协议约定确认医疗收入;接诊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将应支付给受邀方的款项,同步冲减医疗收入。
线上、线下医疗服务收支要区分
《通知》提出,要明确区分线上、线下医疗服务收支管理,医疗机构在会计核算时,应当在应收、应付类科目以及收入、费用、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等科目下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进行相关明细核算。
另外,“互联网+医疗服务”由接诊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费用,并向患者提供全额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远程医疗服务中,受邀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按照接诊医疗机构支付的金额开具医疗收费票据,作为接诊医疗机构冲减医疗收入的依据。并且,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结算、及时记账。医疗机构间结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来源:县域卫生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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