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问世。
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该法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有专家认为,这部法律凸显“保基本、强基层、促健康”理念,及时出台有利于巩固医改成果、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对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中医药事业坚持传承创新
据中国人大网消息,有常委会委员建议, 应在草案中进一步体现国家对创新的鼓励和支持。
对此,草案四审稿增加了国家鼓励医学科学技术创新的规定,并明确中医药事业要坚持传承与创新相结合。
遏制药企超低价竞标
国家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立药品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评价、监管工作,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基本药物招标中存在超低价中标现象,也给药品质量带来隐患。 为遏制药品低于成本价竞标现象,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 ,并强化了违反法律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动态调整基药目录
为了让群众用上放心药,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
近年来,一些临床必需用药局部性、结构性短缺频现。
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国家公布基本药物目录, 根据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不但要确保群众用得上放心药,还要能用得起药。
草案二审稿提出,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 ,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促进三医联动
有关方面提出,应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促进“三医联动”。
对此草案四审稿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的意见, 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 ,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配合,提高医疗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和保障水平。
鼓励社会办医
有常委会委员、代表和部门建议,鼓励社会办医,并加强引导和规范。
对此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予以引导和规范,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 ,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处罚违法竞标行为
有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做好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衔接。
草案四审稿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信息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等情形,增加规定罚款处罚。
对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违法行为 ,除对相关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员进行罚款处罚。
加大对医院违法处罚力度
鉴于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对医疗卫生人员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进行相应修改:
一是增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法律责任;
二是加大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盈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是增加规定在开展医学研究或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
支持基层卫生机构发展
草案二审稿在总则中明确,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以县级医院为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
截至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全文还未正式公布,但是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到,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有不少条款涉及中医药、基本药物、医药供应、三医联动。
随着国家对于基层医疗卫生的重视落到法律、行到实处,基层强势崛起进入新的阶段,大批深入基层的医药企业也将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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