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
本次审议中,社会办医、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公共卫生医疗、医疗信息安全、医保金、药品采购等热点问题在这一最新版草案中得到体现。具体内容,小编整理如下:
非营利性社会办医享有
与政府办医同等的权利
为鼓励社会办医,草案四审稿中还增加了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
作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办医近年来快速发展。
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达到45.9万个,占比46%;社会办医院数量达到2.1万个,占比63.5%;社会办医床位、人员、诊疗量占比均持续增长。
在草案前期的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用水、用电等方面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办医,并加强引导和规范。草案四审稿中对此作出了规定。
草案第四十一条提出,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同时,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人员
的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
为建立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的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发展机制,草案四审稿提出,国家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
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和人才队伍建设
除了医疗卫生体制相关问题,草案四审稿还对百姓健康新需求、新关切作出回应。
2019年入冬以来,多起心源性猝死事件引发舆论对院前急救的关注。对此,草案四审稿规定,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关注弱势人群健康,草案四审稿还提出,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关注心理健康问题,草案四审稿提出,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
此外,草案四审稿新增不少健康促进措施,如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体系,国家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等。
对医疗信息泄露
拟增罚款处罚
近年来,医疗信息的安全性越来越受到重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做好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等情形,增加规定罚款处罚。
对此,草案四审稿第一百零一条提出: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医保金拟规定
支付范围由国家制定
草案四审稿第八十五条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不正当药品竞价
将进行罚款处罚
草案四审稿规定,对于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违法行为。将给予相关单位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员进行罚款处罚。
草案四审稿第一百零三条提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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