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标志着的“双一流”建设正式进入新一轮周期。
“双一流”建设在中国高等教育发展,乃至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战略版图上位置十分重要:它不仅是延续多年、为提升我国顶尖大学水平和国际竞争力而实施的、极具中国特色的国家重点建设政策的有效延续,也是中国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以后,政府为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加速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大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用“深入推进”,言简意赅地对新一轮“双一流”建设工作进行定位,同时强调新一周期的建设方向:突出培养一流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明确建设路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推进、分类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理解《若干意见》的政策内涵,笔者对完善分类建设评价问题,提出如下思考:
首先,要从国家高质量发展的全局来理解分类建设评价问题
谈及国家发展全局,2017年党的十九大已明确提出“高质量发展”目标,202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新发展阶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并专章论述“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规划目标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明确任务。如此说来,“双一流”建设在国家发展全局中,不仅要使一批高水平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或前列,还要带动高等教育体系,乃至整个国家的高质量发展。这是极具挑战性,需要长期努力探索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4月在视察清华大学时指出,追求一流是一个永无止境、不断超越的过程,要明确方向、突出重点。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的方向和重点既包括培养一流人才方阵,构建一流大学体系,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等目标层面的问题,也包括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开放合作,统筹推进、分类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等路径方面的问题。这说明新一轮建设周期的“深入推进”是全方位的,是支撑国家高质量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程。
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多数量的人口和最大规模的高教体系,同时还存在高质量教育需求与供给之间不平衡的明显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作为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也作为政府制定、执行和评价任何一项教育改革政策必须正视的基础和不可忽视的约束性条件。
“双一流”建设作为党中央、国务院重点设计和统筹实施的一项重大非均衡发展战略,在起始阶段就确立了“总量控制、开放竞争、动态调整”的建设思路。在遴选原则上既坚持扶优扶强,也兼顾扶需扶特;既考虑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也重视区域及行业建设的特殊需要,实行分类建设。进入首轮建设的140所“双一流”建设高校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2个学科门类,占普通本科高校的11%。新一周期建设高校和学科数虽略有增加,仍然是中国庞大高校和学科体系中的一小部分。它们数量虽少却充满丰富性、多样性和内在生长性,以及对整个高等教育体系深化改革发展的引领性。对“双一流”院校和学科实施分层分类建设评价,鼓励和引导不同类型建设院校和学科合理定位,凝练特色,在各自领域争创一流,不仅是为这些院校和学科自身发展考虑,也出自全面深化高教体系改革的任务,特别是支撑国家发展全局的战略目标需要。
第二,要从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整体来定位分类建设评价
高质量、内涵式发展等概念并非教育研究所首创,但将提高质量与内涵式发展放在一起使用却和高等教育密切联系。从政府文件来看,2010年出台的《国家教育中长期发展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将提高质量作为高等教育发展的目标,并将“关注”内涵式发展作为重要路径,此后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分别用“推动”和“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来表述,不仅强化了内涵式发展的重要性,而且使高等教育的发展目标和路径融为一体。在教育研究领域,研究者对“双一流”建设的内涵和目标定位一直存在“多元一流”和“世界一流”的不同说法,教育部领导表态首轮“双一流”建设是“培育国家队第一方阵”后,有关多元一流与世界一流的争论有所缓解,大家更愿意将其看作是建设阶段的重点不同,而非建设目标上的差异。
当前,将“双一流”建设纳入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整体框架已成为政府与学界的共识性任务。中央鼓励各地从国家战略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形成推进区域内高等教育一体化发展的规划方案。地方政府将“双一流”建设融入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使其成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力引擎。很多省份推出本省高水平大学和学科建设计划,打造“双一流”建设的“省级队第一方阵”。一些行业类高水平大学也纷纷抱团取暖,组成行业类院校建设联盟,培育“双一流”建设的“行业院校队第一方阵”。这种由行政归属和发展水平而形成的院校分层分类在现阶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更长远和更本质的意义上,院校分类不同于分层,不能仅靠行政力量与手段,要尊重教育规律,注重学科特色。近期教育部发布的一系列相关文件都要求强化学科重点建设,按照基础研究、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人才培养的不同规律和需求标准,完善多元评价体系和常态化监测系统,逐步淡化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身份色彩。接下去,如何通过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加强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来完善高等教育的分类建设评价体系,全面促进并提升中国高等教育的体系性、系统性和综合性发展水平,是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深层要义。
《若干意见》强调要继续优化“双一流”建设的动态调整机制,引导高校着眼长远发展,聚焦内涵建设。对建设基础好,办学质量高、服务需求优势突出的高校和学科,列入建设范围,对发展水平不高,建设成效不佳的高校和学科,减少支持力度直至调出建设范围,对建设成效显著的高校探索实行后奖补政策。这种以竞争为机制,强调建设成效的灵活调整政策,对建设高校肯定具有鞭策和引导作用,但也提醒我们要更加关注、监测和控制可能出现的高校过于看重竞争而产生的短期效应。
第三,要从高校自主特色发展模式的创新来实施分类建设评价
高校是“双一流”建设的主体,这一原则在2018年三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具体表述为:明确并落实高校在“双一流”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增强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还特别强调要“增强高校改革创新自觉性”。《若干意见》除继续强调淡化身份色彩,强特色,创一流外,列专条为建设院校“探索自主发展新模式”打开空间。如第22条规定:依据国家需求分类支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优化以学科为基础的建设模式,但不拘泥于一级学科,允许部分高校按领域和方向开展学科建设。文件廖廖数语所表达的意思极为重大,不但为部分高校突破学科壁垒,更加自主、更为灵活、更有特色地建设学科打开通道,而且在更基础、更内在的层面,为高校突破传统发展模式、创新知识生产和组织形式,探索更加适合高校发展的自主创新之路奠定了基础。文件提到的对不同类型建设高校的不同支持政策,如选择若干高水平大学,全面赋予自主设立建设学科、自主决定评价周期等权限,鼓励探索办学新模式;对于区域特征突出的建设高校,支持面向区域重大需求强化学科建设等,都表现出在更广泛的领域内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创新的努力。
总之,分类建设评价对于“双一流”建设而言决非只是技术层面的改变,而是涉及建设理念、建设目标和路径、直接影响建设过程的综合性改革。我们要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在新一轮建设周期内,认真探索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有效助力“双一流”建设的分类建设评价体系。(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教授 史静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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